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纳入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实施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