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按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围墙的,工程竣工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与沉淀池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和周边道路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内主要区域及主干道地面铺设硬底化等防尘材料,并辅以防尘措施的;
(四)未及时清运施工工地内的散装物料、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布)遮盖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五)未采取降尘防尘措施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