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