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