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