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