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物料堆场、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