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二)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三)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