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应当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起到收尘作用。

(三)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布)覆盖。

(四)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硬化,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确保不产生扬尘。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上道路前应当冲洗车辆。

(五)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确保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六)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