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业生产企业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陶瓷制作、瓷泥生产、不锈钢抛光等易产生粉尘的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粉尘污染处理设施,并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