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符合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