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道路绿化作业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抑尘降尘措施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