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