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30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山东传统村落名录、枣庄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一)搜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材料;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三)维护传统风貌,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挖掘优秀传统民风民俗,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五)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六)落实安全防护责任;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参与搜集整理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基本信息;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四)组织村民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有关要求保护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及其构件;
(五)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八)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传统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
第二章申报和规划
(一)村落中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具有一定数量,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体现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二)村落选址顺应自然山水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
(三)村落格局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四)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或者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五)拥有较为丰富的红色遗迹或者红色文化资源,能够集中反映特定时期的战斗、生产、生活风貌。
申报枣庄传统村落,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枣庄传统村落名录。
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枣庄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规划或者方案审核通过后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并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市、区(市)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
(一)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等;
(三)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井、古戏台、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体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五)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鼓励和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并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
鼓励在传统村落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体现本村特色的传统村落标识物,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基本情况、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宣传介绍。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不得影响村落核心保护区的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在风貌协调区内,应当做好自然环境保护,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确定保留的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五)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鼓励村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维护修缮传统建筑,保持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间特征和建筑特色。
鼓励和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非遗传习所、传统作坊和商铺、民宿等,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支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手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推动传统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与传承。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第四章监督检查
中国传统村落、山东传统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