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确定保留的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五)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