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应当保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