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抢救修缮。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