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的保护内容包括:(一)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等;(三)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井、古戏台、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四)体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五)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