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