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