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