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