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搜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材料;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三)维护传统风貌,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挖掘优秀传统民风民俗,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五)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六)落实安全防护责任;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