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动态检查与评估。发现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违反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