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不得擅自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市、区(市)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