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相融合,支持传统村落申报乡村振兴相关项目。鼓励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观光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业产业。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