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