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提高人居环境品质。鼓励村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维护修缮传统建筑,保持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间特征和建筑特色。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