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山东传统村落名录、枣庄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