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等传统文化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非遗传习所、传统作坊和商铺、民宿等,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支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手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推动传统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与传承。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