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井、古戏台、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

鼓励在传统村落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体现本村特色的传统村落标识物,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基本情况、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宣传介绍。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