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根据需要可以设定风貌协调区。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不得影响村落核心保护区的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在风貌协调区内,应当做好自然环境保护,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