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