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开展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区(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