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