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8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8月28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
(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
(三)负责跨区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审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实施。
(一)负责本辖区内除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
(三)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以及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
(四)详细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应当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形式、禁设情形等。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导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编制的详细规划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审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使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的;
(五)使用住宅楼屋顶的;
(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影响严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的;
(八)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许可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得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设置大型电子显示装置的结构设计图应当包含具备感知功能的安全预警系统;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主管部门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不实行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在外立面独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并纳入外立面设计方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进行联合技术审查;已取得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直接申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时限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出具审批文件或者意见。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应当与公共资源出让或者场地、场所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对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公共资源公开出让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按照公共资源配置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决定。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允许。
第四章安全管理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应当自验收之日起十日内将验收报告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禁止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后,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设置人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间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未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不准确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依法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任意边长四米以上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