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利用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出让。
公共资源公开出让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按照公共资源配置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决定。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允许。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