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任意边长四米以上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