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