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

(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