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导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导则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