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