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