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设置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