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十七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组织现场勘察,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时限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出具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