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应当与公共资源出让或者场地、场所的使用期限相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