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设置人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间照明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未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不准确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