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