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