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对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