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