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
- 制定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4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的决定》修正)
法规包括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
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和自治州发展需要出发,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吉林省地方性法规原则规定,根据自治州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吉林省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而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情况需要制定的;
(三)根据自治州民族特点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变通规定的;
(四)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制定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自治州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一)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州人民政府;
(三)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一)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州人民政府;
(三)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根据立法项目评估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不属于自治州立法权限的;
(二)立法时机不成熟的;
(三)拟设定的主要内容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四)有其他重大原因可能影响立法项目完成的。
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一)关于提请审议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法规草案;
(三)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
(四)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统一审议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决定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提请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法规案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关于提请审议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法规草案;
(三)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
(四)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大会列席人员有权对法规草案发表意见。
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自治条例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须由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法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的报告;
(二)制定或者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决定;
(三)法规文本;
(四)关于制定或者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说明;
(五)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实施的法规以汉、朝两种文字印制法规文本。
法规实施满两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一)法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吉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制定程序。
经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由有提案权的主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