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文件应当包括:(一)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的报告;(二)制定或者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决定;(三)法规文本;(四)关于制定或者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说明;(五)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依据和参考资料。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