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