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立法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